近年来,由于病理分型、临床分期与放疗、化疗、手术治疗等的联合应用,疗效有显著提高。早期诊断、治疗可能获得痊愈。
根据Kaplan等提出的治疗原则,可按五期治疗如下。
1、Ⅰ期 分化好的颈部高位淋巴结、纵隔与腹股沟淋巴结病变,采用局部放射治疗。剂量与3~4周内给予30~40Gy,可使80%病儿的局部肿物得到控制,一般量大剂量为35Gy,仅个别病例需加大至40Gy。
2、Ⅱ期 纵隔与主动脉旁淋巴亦采用放疗,剂量最好不超过30Gy,因心脏与脊柱对放疗的耐受性很差。
3、其他类型或部位的Ⅰ与Ⅱ 除局部放射治疗外加用化疗。
4、Ⅲ期 以化疗为主,加用放疗。
5、Ⅳ期 以化疗为主,并对巨大的瘤块加用放疗。
对于Ⅰ期病变,亦可采用手术,术后再进行放射治疗。
在生长发育比较迅速的小儿时期,必须慎重地考虑治疗的副作用。由于放射治疗可以影响骨骼与软组织发育,甚至影响生长,因而在8岁以下的小儿,尽可能少用放疗以手术与化疗代替。脾切除应推迟至5岁以后。
对于病理分化不佳的、危险部位的Ⅰ、Ⅱ期,或无条件进一步分期的Ⅰ、Ⅱ期和所有的Ⅲ期,应采用化疗与局部放疗交替进行的治疗方案,如开始用化疗两个疗程,然后用放射治疗,此后再用化疗个疗程。
(实习编辑:陈晓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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